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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简阳市禾丰镇永兴火炮厂“6.29”爆炸事故

 作者:docean 发布时间:2007-04-02 点击次数:Load..
事故调查报告 国务院: 1996年6月29日,我省内江市所属简阳市禾丰镇永兴火炮厂发生爆炸事故,死亡39人,重伤9人,轻伤40人,直接经济损失约为300万元。事故发生后,国家劳动部、监察部、农业部、卫生部等有关部门的领导,四川省李蒙副省长以及省劳动厅、监察厅、省安办

事故调查报告
国务院:
  1996年6月29日,我省内江市所属简阳市禾丰镇永兴火炮厂发生爆炸事故,死亡39人,重伤9人,轻伤40人,直接经济损失约为300万元。事故发生后,国家劳动部、监察部、农业部、卫生部等有关部门的领导,四川省李蒙副省长以及省劳动厅、监察厅、省安办、省公安厅、省乡镇企业局、省卫生厅、省医药局的领导先后赶赴事故现场,协助当地进行抢救等有关工作,并对事故抢救、调查处理和善后工作做了重要指示;内江市、简阳市市委、市政府及有关部门的领导和工作人员闻讯后即刻赶到事故现场组织抢救并积极协助和参加事故调查。经过现场勘查、提取物证、取样分析以及对事故发生单位、直接和间接责任单位的有关人员的调查询问,经过充分讨论、分析后形成了《四川省简阳市禾丰镇永兴火炮厂“6·29”爆炸事故的调查报告》,现呈报国务院,请予审批。

                        四川省人民政府
                        一九九七年五月十六日

           四川省简阳市禾丰镇永兴火炮厂“6.29”爆炸事故调查报告
  一.事故基本情况
  事故单位:简阳市禾丰镇永兴火炮厂
  事故地点:禾丰镇丙灵村七社
  事故时间:1996年6月29日8时40分左右
  事故类别:特大火灾爆炸事故
  事故性质:责任事故
  伤亡人数:死亡39人,重伤9人,轻伤40人
  直接经济损失:300万元左右
  二.事故发生单位基本情况
  永兴火炮厂系1986年5月由原简阳县禾丰区碑垭乡永兴村开办的集体企业,季节性生产。爆炸物品使用、储存、销售、安全生产许可证和工商营业执照齐全,自1987年12月7日起,村民陈华有与永兴村签订承包合同,一直任该厂厂长(法定代表人)。1995年3月迁址建厂后按承包合同,由法定代表人陈华有私人经营。1995年3月27日,简阳市公安局三科副科长、枪炮工作组组长翟新成会同简阳市乡镇局、禾丰镇政府、企办和禾丰镇派出所有关人员现场勘查,同意该厂迁往禾丰镇丙灵村七社原保管室内(此厂房紧靠禾丰镇至碑垭的公路边。其外墙与公路边仅有一条宽为0.8米的水沟相隔,距禾丰镇7公里,距碑垭1公里,距简阳市29公里)。同时确定了危险品车间、库房的修建位置。明确要求保管室(事故中被炸厂房)只能作为卷筒、封底、编饼等非危险工序生产。所有危险工序、库房都必须设在山上新建厂房内,全厂职工人数不得超过30人。
  迁建工作于4月下旬结束。并经公安局三科、禾丰镇政府、企办、派出所有关人员验收,同意投入生产。1995年6月15日,永兴火炮厂开始在新建厂房内进行生产,主办单位仍为禾丰镇永兴村。在1995年生产期间,场区内生产人数基本维持在核定人数范围内。
  1996年4月10日,简阳市公安局三科科长彭刚、副科长翟新成等人到禾丰镇碑垭砖厂落实该厂的炸药库选点时,到火炮厂检查。发现该厂带药岗位和不带药岗位混杂,生产工人超过核定人数(核定30人,实有49人)和冒用他厂商标等问题,当即责令其停止生产,并叫陈华有第二天(即4月11日,因陈当时不在家)到三科接受教育,三科同志对陈进行批评教育后,决定4月22日召集全市7家火炮厂厂长召开现场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爆炸物品管理条例》规定,会后发出了“简公安危字03号重大危险隐患整改通知书”,要求对擅自扩大生产规模、生产工序混乱和冒用他厂商标问题进行停产整顿,并限于1996年5月21日前将整改情况报公安局三科。经验收合格后才能恢复生产。
  4月29日,禾丰镇政府组织五·一节前检查,到该厂检查时也提出了恢复生产要经镇领导同意的要求。
  6月21日,陈华有向禾奉镇派出所民警樊均富反映,谎称整改完毕,要求恢复生产。樊叫陈对公安局三科说,而陈华有却直到发生事故都未将整改情况报告三科。
  火炮厂建厂以来,一直由村民陈华有任厂长,并实行承包。从1995年3月以来,实际由陈和村民杨林辉合伙生产经营,1995年6月,陈华有正式任命杨林辉为副厂长。因1995年经营亏损,1996年6月2日,陈向杨林辉提出不再合伙经营,杨不同意,并要求修改合同,要在合同上添上杨的名字。6月3日,陈、杨二人找到永兴村党支部书记彭美轩、村委会主任樊成章提出修改合同的要求。6月6日下午,彭美轩、樊成章等四人一同到火炮厂并表态:“对杨林辉要求经营火炮厂给予否定,理由是没有这方面的技术和职称,我们没有这个权力让你生产和经营,我们不同意,不准许你办分厂。”但是村干部走后,当晚陈、杨二人仍商定以一个厂的名义,分成两个组各自独立生产、经营,自负盈亏,杨每年交一万元的业务费给陈,全年的业务费由陈负责开支。6月17日,陈、杨将厂房和原有的原材料分割后,各自着手分开生产的准备工作。6月23日,陈、杨在既未向公安局三科汇报,也未经任何部门、任何人员检查验收、同意生产的情况下,就擅自分组、恢复生产,直到事故发生。
  陈、杨分组生产后的分布情况为:陈华有占用厂房的东北半边,杨林辉占用厂房的西南半边。厂房内切引、插引等危险工序与封底、封面、编饼等一般工序混于同一厂棚内。由于农忙季节已过,来厂要求干活的村民特别多,从23日开工后,陈、杨厂内每天都有新工人来厂要求干活。陈、杨此时则将主要精力放在对外业务上,陈将工作安排交由其妻子张英主管,杨则将工作安排交由其女杨先清主管。张、杨都是一般的农家妇女,未经过专门培训学习,开始还简单给新工人强调一下火炮安全生产的一般常识,就安排上岗生产,后来连简单要求都不强调就安排上岗作业(据事故调查统计,6月23日前入厂职工总数仅23人,23日至26日入厂职工人数57人,27日至29日入厂职工人数为34人)。
  三.事故经过
  6月29日7~8时,家住丙灵、永兴村等村社的100余名村民,先后来到禾丰镇永兴火炮厂开始一天的繁忙劳作。这时,该厂厂长陈华有已将生产出的火炮装车后准备运到禾丰镇出售,副厂长杨林辉因考虑到厂里请人打灶,准备到碑垭去买肉。陈、杨离厂后,杨林辉组兑药、切引工龙成中(同时负责质量、技术、安全等工作,男,28岁,乐山市人,现家住简阳市涌泉镇四宁村三社,1993年2—12月曾在简阳市涌泉火炮厂从事过插引、装药、封底等工作,未经专门安全技术培训,1996年6月22日经陈华有介绍为杨林辉聘用,月工资400元,已在事故中死亡)从杨林辉材料库中领取了几把引线(每把1000根,长约1200mm),走到靠公路方向第一个水泥工作台,在工作台上垫上木板,将引线放在上面用菜刀(400毫米×300毫米圆头菜刀)切成小把引线,装入小筐,放在插引工作台旁,由插引工领去插引。因当时来做工的人较多,切好的引线不够用,龙成中就一边与插引女工及杨先金(男,25岁,杨林辉的四儿子,杨林辉组杂工,已在事故中死亡)摆龙门阵,一边捆扎剩下的引线。这时,杨先金用龙成中的切引菜刀,在切引工作台上切了一令(每令500张)油蜡纸。龙成中从杨先金手中拿过刚切完油蜡纸的菜刀和垫板,肩上搭着引线,在工棚南段东端插引区域来回走动,随意切引线。当龙成中在工棚南段东端切引线时,发生燃烧,引起待插引火炮发生爆炸随着引起待编饼火炮爆炸。在不到一分钟的时间内,合计294~302.4公斤的火炮爆响剂的爆炸冲击波冲毁了除陈华有厂区北侧的工库房和东侧山坡上三幢工库房外的全部建、构筑物,将停放在厂区院内的方圆牌农用四轮车掀翻,34名工人当场死亡,其中一名死者的尸体被冲到远离厂区89米的稻田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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