避免事故奖励具体实施办法
为贯彻和执行抚顺石化分公司关于《避免事故奖励办法》的精神和规定,合理使用安全生产保证基金,奖励避免事故和在事故发生时指挥得当、奋勇抢险的有功人员,特补充制定本具体实施办法。
第一条 奖励办法
1、 坚守岗位,认真巡检,及时发现隐患,果断采取措施,避免事故者。
2、正常巡检中发现“四超”(超温、超压、超速、超负荷)可能造成严重后果的,必须经主管部门审查。主管部门应同时追查造成“四超”的责任者,并将处理意见和奖励意见同时报安全管理部门。
3、本岗位人员发现设备脏、松、缺、乱,漏等缺陷,属正常工作,不属奖励范围。若被其他人员发现,经主管部门审批报给予奖励,主管部门应同时对责任单位和责任人进行处罚。
4、无论任何人发现下列隐患者,给予奖励:
⑴发现设备、管线泄漏,发现焊口开裂,并立即采了措施或报告有关单位者。
⑵发现在用施工机械存在严重缺陷,危及生产及人身安全者。
⑶在设备发生重大故障时(如压缩机撞缸,出入口管线破裂等)处理果断而防止了着火、爆炸、伤人及损坏设备者。
⑷发现容器跑、冒、漏者。
⑸发现违章设计、违章施工并报告安全主管部门者。
⑹发现违章操作、违章动火、违章指挥并及时制止或报告安全部门者。
⑺发现未经批准动用消火栓或其他消防设施、损坏消防设施及防火堤并报告安全部门者。
⑻发现或消除其他危及人身安全及火灾爆炸事故者。
5、在生产过程中发生公用系统故障(如停水、停电、停风、停气)应按操作规程处理,不属奖励范围,其中符合第4条规定的应予以奖励。
6、发现所用设备、零部件不符合国家有关法规或技术规范,有危及安全生产或人身安全可能的,给予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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