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入收藏夹

RSS订阅

网站地图

会员中心

高级搜索

专 题

您所在的位置:安全资料站 > 安全法规 > 法律 >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GB10055-1996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GB10055-1996

来源:互联网 作者:admin 发布时间:2008-02-22 点击次数:Load..
1总则 1为了合理设计火灾自动报警系统,防止和减少火灾危害,保护人身和财产安全,制定本规范。 2本规范适用于工业与民用建筑内设置的火灾自动报警系统,不适用于生产和贮存火药、炸药、弹药、火工品等场所设置的火灾自动报警系统。 3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设计,必须遵循
1总则
1为了合理设计火灾自动报警系统,防止和减少火灾危害,保护人身和财产安全,制定本规范。
2本规范适用于工业与民用建筑内设置的火灾自动报警系统,不适用于生产和贮存火药、炸药、弹药、火工品等场所设置的火灾自动报警系统。
3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设计,必须遵循国家有关方针、政策,针对保护对象的特点,做到安全适用、技术先进、经济合理。
4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设计,除执行本规范外,尚应符合现行的有关强制性国家标准、规范的规定。

2术语
1报警区域Alarm Zone。将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警戒范围按防火分区或楼层划分的单元。
2探测区域Detection Zone。将报警区域按探测火灾的部位划分的单元。
3保护面积Monitoring Area。一只火灾探测器能有效探测的面积。
4安装间距Spacing。两个相邻火灾探测器中心之间的水平距离。
5保护半径Monitoring Radius。一只火灾探测器能有效探测的单向最大水平距离。
6区域报警系统Local Alarm System。由区域火灾报警控制器和火灾探测器等组成,或由火灾报警控制器和火灾探测器等组成,功能简单的火灾自动报警系统。
7集中报警系统Remote Alarm System。由集中火灾报警控制器、区域火灾报警控制器和火灾探测器组成,或由火灾报警控制器、区域显示器和火灾探测器等组成,功能较复杂的火灾自动报警系统。
8控制中心报警系统Control Center Alarm System。由消防控制室的消防控制设备、集中火灾报警控制制器、区域火灾报警控制器和火灾探测器等组成,或由消防控制室的消防控制设备、火灾报警控制器、区域显示器和火灾探测器等组成,功能复杂的火灾自动报警系统。

3系统保护对象分级及火灾探测器设置部位
3.1系统保护对象分级
3.1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保护对象应根据其使用性质、火灾危险性、疏散和扑救难度等分为特级、一级和二级,并宜符合表3.1.1的规定。
注:①一类建筑、二类建筑的划分,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45的规定;工业厂房、仓库的火灾危险性分类,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J16的规定。②本表未列出的建筑的等级可按同类建筑的类比原则确定。
3.2火灾探测器设置部位
3.2.1火灾探测器的设置部位应与保护对象的等级相适应。
3.2.2火灾探测器的设置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规范的规定,具体部位可按本规范建议性附录D采用。

4报警区域和探测区域的划分
4.1报警区域的划分
4.1.1报警区域应根据防火分区或楼层划分。一个报警区域宜由一个或同层相邻几个防火分区组成。
4.2探测区域的划分
4.2.1探测区域的划分应符合下列规定:
4.2.1.1探测区域应按独立房(套)间划分。一个探测区域的面积不宜超过500m2;从主要入口能看清其内部,且面积不超过1000m2的房间,也可划为一个探测区域。
4.2.1.2红外光束线型感烟火灾探测器的探测区域长度不宜超过100m;缆式感温火灾探测器的探测区域长度不宜超过200m;空气管差温火灾探测器的探测区域长度宜在20~100m之间。
4.2.2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二级保护对象,可将几个房间划为一个探测区域。
4.2.2.1相邻房间不超过5间,总面积不超过400m2,并在门口设有灯光显示装置。
4.2.2.2相邻房间不超过10间,总面积不超过100m2,在每个房间门口均能看清其内部,并在门口设有灯光显示装置。
4.2.3下列场所应分别单独划分探测区域:
4.2.3.1敞开或封闭楼梯间;
4.2.3.2防烟楼梯间前室、消防电梯前室、消防电梯与防烟楼梯间合用的前室;
4.2.3.3走道、坡道、管道井、电缆隧道;
4.2.3.4建筑物闷顶、夹层。

5系统设计
5.1一般规定
5.1.1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应设有自动和手动两种触发装置。
5.1.2火灾报警控制器容量和每一总线回路所连接的火灾探测器和控制模块或信号模块的地址编码总数,宜留有一定余量。
5.1.3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设备,应采用经国家有关产品质量监督检测单位检验合格的产品。
5.2系统形式的选择和设计要求
5.2.1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形式的选择应符合下列规定;
5.2.1.1区域报警系统,宜用于二级保护对象;
5.2.1.2集中报警系统,宜用于一级和二级保护对象;
5.2.1.3控制中心报警系统,宜用于特级和一级保护对象。
5.2.2区域报警系统的设计,应符合下列要求:
5.2.2.1一个报警区域宜设置一台区域火灾报警控制器或一台火灾报警控制器,系统中区域火灾报警控制器或火灾报警控制器不应超过两台。
5.2.2.2区域火灾报警控制器或火灾报警控制器应设置在有人值班的房间或场所。
5.2.2.3系统中可设置消防联动控制设备。
5.2.2.4当用一台区域火灾报警控制器或一台火灾报警控制器警戒多个楼层时,应在每个楼层的楼梯口或消防电梯前室等明显部位,设置识别着火楼层的灯光显示装置。
5.2.2.5区域火灾报警控制器或火灾报警控制器安装在墙上时,其底边距地面高度宜为1.3-1.5m,其靠近门轴的侧面距墙不应小于0.5m,正面操作距离不应小于1.2m。
5.2.3集中报警系统的设计,应符合下列要求:
5.2.3.1系统中应设置一台集中火灾报警控制器和两台及以上区域火灾报警控制器,或设置一台火灾报警控制器和两台及以上区域显示器。
5.2.3.2系统中应设置消防联动控制设备。
5.2.3.3集中火灾报警控制器或火灾报警控制器,应能显示火灾报警部位信号和控制信号,亦可进行联动控制。
5.2.3.4集中火灾报警控制器或火灾报警控制器,应设置在有专人值班的消防控制室或值班室内。
5.2.3.5集中火灾报警控制器或火灾报警控制器、消防联动控制设备等在消防控制室或值班室内的布置,应符合本规范第6.2.5条的规定。
5.2.4控制中心报警系统的设计,应符合下列要求:
5.2.4.1系统中至少应设置一台集中火灾报警控制器、一台专用消防联动控制设备和两台及以上区域火灾报警控制器;或至少设置一台火灾报警控制器、一台消防联动控制设备和两台及以上区域显示器。
5.2.4.2系统应能集中显示火灾报警部位信号和联动控制状态信号。
5.2.4.3系统中设置的集中火灾报警控制器或火灾报警控制器和消防联动控制设备在消防控制室内的布置,应符合本规范第6.2.5条的规定。
5.3消防联动控制设计要求
5.3.1当消防联动控制设备的控制信号和火灾探测器的报警信号在同一总线回路上传输时,其传输总线的敷设应符合本规范第10.2.2条规定。
5.3.2消防水泵、防烟和排烟风机的控制设备当采用总线编码模块控制时,还应在消防控制室设置手动直接控制装置。
5.3.3设置在消防控制室以外的消防联动控制设备的动作状态信号,均应在消防控制室显示。
5.4火灾应急广播
5.4.1控制中心报警系统应设置火灾应急广播,集中报警系统宜设置火灾应急广播。
5.4.2火灾应急广播扬声器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5.4.21民用建筑内扬声器应设置在走道和大厅等公共场所。每个扬声器的额定功率不应小于3W,其数量应能保证从一个防火分区内的任何部位到最近一个扬声器的距离不大于25m。走道内最后一个扬声器至走道末端的距离不应大于12.5m。
5.4.2.2在环境噪声大于60dB的场所设置的扬声器,在其播放范围内最远点的播放声压级应高于背景噪声15dB。
5.4.2.3客房设置专用扬声器时,其功率不宜小于1.0W。
5.4.3火灾应急广播与公共广播合用时,应符合下列要求:
5.4.3.1火灾时应能在消防控制室将火灾疏散层的扬声器和公共广播扩音机强制转入火灾应急广播状态。
5.4.3.2消防控制室应能监控用于火灾应急广播时的扩音机的工作状态,并应具有监控遥控开启扩音机和采用传声器播音的功能。
5.4.3.3床头控制柜内设有服务性音乐广播扬声器时,应有火灾应急广播功能。

顶一下
(0)
0%
踩一下
(0)
0%
发表评论
请自觉遵守互联网相关的政策法规,严禁发布色情、暴力、反动的言论。
评价:
用户名: 验证码:点击我更换图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