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在水泥工厂设计中,设计人员应牢固树立“安全第一”的思想,贯彻“预防为主”的方针,积极采用切合实际,经济合理,行之有效的先进技术。设置必要的劳动安全、工业卫生设施,为工厂创造安全、文明生产的必要条件。
1.3劳动安全、工业卫生设计是水泥工厂设计的重要组成部分,必须按国家的设计程序进行,并应严格执行劳动安全、工业卫生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验收投产的规定。
1.4设计单位在编制初步设计时,必须按本规定编制“劳动安全卫生篇”(见附录A)。说明其劳动安全、工业卫生设施的设计项目与标准。
1.5本规定适用于水泥企业新建、扩建、改建及引进项目的工程设计。
1.6按本规定进行劳动安全、工业卫生设施设计时,还应符合各专业现行的有关设计规定及规范。
2劳动安全
2.1矿山爆破作业的爆破距离应按国家《爆破安全规程》确定。对矿区的建筑物、构筑物、居民区、重要公路、高压线、重要文物古迹、旅游区等,应根据作业性质,留有足够的安全距离。
2.2矿区重要工业建筑的布置,应避免洪水淹没、冲刷,以确保工业场地的安全。当受洪水威胁时,应设置可靠的防洪排涝设施。
2.3对处于较大的岩溶、采空区和旧井巷以及废弃的军事工程等地段的工程,设计时必须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
2.4露天矿边帮(包括底帮、顶帮及端帮),根据矿体及围岩的赋存条件,设计时必须保持有足够的稳定性。
2.5当矿山采用溜石槽卸矿时,在卸矿平台上,必须设计车挡。
2.6当矿山采矿终了时,在边帮上必须留有一定宽度的清扫、安全平台。
2.7当矿山采用汽车运矿时,在急弯、陡坡、道口等视距不足地段,以及居民区、高路堤和地形险峻等地段,应设置标志和护栏、护墙等安全设施。
2.8当矿山采用机车运输时,必须设有安全线(避难线),及完备的信号声光设施。
2.9当矿山采用溜井放矿时,设计文件中应有生产安全操作说明。
2.10当矿山采用溜井平峒运输时,装车场操作室应有安全通道。
2.11当小型露天矿不具备防暑、防寒设施时,应采用一班制生产。
2.12半机械化开采的矿山,爆破后必须清理完工作面,才能进行装车作业,设计上尽可能不采用人工装车。
2.13凹陷露天矿各开采台段间,应设置上下通行用梯。
2.14当矿山选择废石场(排出场)位置时,应注意不使雨水冲刷而污染采矿场,同时应注意不能危及采矿边帮的稳定。
2.15废石场应设置截水、导水沟。以防止外部水流入废石场,一般不应造成雨水堵塞,更应注意防止泥石流危及下游环境。
2.16废石场的卸载平台应设置一定的反向坡度,并应设有车挡。
2.17为保证采矿场边帮的稳定,废石场应尽可能不设在靠近采矿场不稳定边帮的附近。
2.18厂址位于洪水或山洪威胁的地段时,其防洪构筑物或场地整平标高,应高出计算洪水位以上0.5m,当直接受波浪和壅水影响时,尚应增加浪高和壅水高度。
设计采用的洪水位,应根据已有的洪水观测资料,或调查的历史洪水位及通过洪水位计算等来确定,设计洪水重现期,一般按表2-1采用:
表2-1 不同规模水泥厂的洪水重现期要求
───┬───────────────────┬───────────
级别│ 工 厂 规 模 │洪水重现期(α)
───┼───────────────────┼───────────
Ⅰ │相当于日产熟料2000t以上的工厂 │100
Ⅱ │相当于日产熟料700~2000t的工厂│50~100
Ⅲ │相当于日产熟料700t以下的工厂 │25~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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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a.厂区在已有城市或江河防洪设施范围内时,还应考虑内涝水位。
b.当土方来源困难或填土不经济时,局部场地和个别辅助建筑物(如露天堆场、铁路专用线、车间办公室等)可适当降低标准。
2.19铁路专用线一般不应在工厂与居民区之间穿越,如必须穿越时,应根据人流、车流数量,设置看守道口或立体交叉。
2.20厂区铁路与建筑物之间的距离,应满足《铁路建筑界限》(GB146.1—83;GB146.2—83)的规定,以确保运输安全。
2.21厂区铁路与厂区干道交叉时,应保证有良好的辽望条件以满足视野要求,否则应设看守道口、限速标志、警铃等安全设施,以确保交通安全。
2.22工厂应分别设置人流出入口和车流出入口。作到人车分流,以保证交通安全。工厂人流、车流比较集中的主干道,应沿干道两侧设置人行道。
2.23厂内外运输设计应全面规划,使营运、装卸、转运及贮存各个环节相互协调,尽量提高运输装卸机械化程度,并创造条件逐步采用袋装水泥集装化,以降低劳动强度,改善劳动条件,保证运输安全。
2.24各种机器的传动件,如链轮、对轮、齿轮、三角皮带等传动外露部分均须有保护装置,露出的轴端需加护盖,以防机伤。
2.25起重机的行走传动机构,如接合器、移动轮和敞开的齿轮等必须备有外罩,以防机伤。
2.26架空索道通过道路、村镇、厂区处,其下部必须加防护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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