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入收藏夹

RSS订阅

网站地图

会员中心

高级搜索

专 题

您所在的位置:安全资料站 > 安全法规 > 法规 > 广东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实施细则(试行)

广东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实施细则(试行)

来源:互联网 作者:admin 发布时间:2008-05-02 点击次数:Load..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加强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规范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许可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44号,以下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加强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规范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许可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44号,以下简称《条例》)和《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实施办法》(国家安监总局令第8号,以下简称《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适用范围〕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有储存场所,含仓储经营)和生产性使用危险化学品单位储存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建设项目(以下简称建设项目),其安全许可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实施细则》。
本《实施细则》所称危险化学品,是指列入《剧毒化学品目录》和《危险化学品名录》(2002年版及国家安全监管总局新公布的修订版)的物品。
民用爆炸品、放射性物品、核能物质的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勘探、开采及其辅助的储存,石油(成品油除外)、天然气长输管道及其辅助的储存,城镇燃气辅助的储存等建设项目的安全许可和监管,不适用本《实施细则》。
第三条 〔安全许可内容〕本《实施细则》所称建设项目安全许可是指建设项目设立(审批、核准、备案)前的安全审查、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的审查和竣工验收。
建设项目的安全许可由建设单位申请,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按照本《实施细则》分级负责实施。
未经安全许可的建设项目,不得开工建设或者投入生产(使用)。
第四条〔分级管理〕广东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负责指导、检查督促本省行政区域内建设项目的安全许可工作,并负责下列建设项目的安全许可:
(一)《办法》第四条第一款规定以外的剧毒化学品生产、经营(含仓储经营)企业的建设项目;
(二)跨地级以上市的建设项目;
(三)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委托的建设项目;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建设项目。
各地级以上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建设项目的安全许可工作实施监督管理;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务院的决定,确定和公布本部门及县(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实施本行政区域内除上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以外的所有建设项目的范围,并报广东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备案。
第二章   建设项目设立安全审查
 
第五条〔安全论证〕 建设项目选址时,建设单位可以自主组织有关专家或者委托具有安全技术服务能力的中介服务组织(设计单位、安评机构或其他中介组织,下同),对《办法》第六条规定的内容进行论证,并单独形成建设项目安全条件论证报告。
第六条〔安全评价〕建设单位在申请建设项目设立安全审查前,应当及时选择具备相应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对建设项目设立进行安全评价。
〔评价资质〕建设单位对安全评价机构的选择,依照国家安监总局有关评价机构管理规定执行。
第七条〔设立安全评价〕安全评价机构应当依据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对建设项目设立进行安全评价,并对出具的设立安全评价报告负责。
建设项目设立安全评价应按照《办法》第八条和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和试生产(使用)方案备案工作的意见》(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意见》,见参考资料)第五条的规定执行。
第八条〔设立申请〕建设项目设立前,建设单位应当向与本《实施细则》第四条规定相应的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实施部门申请建设项目设立安全审查,并提交下列文件、资料(一式2份):
(一)建设项目安全许可申请文件、资料清单(附件1);
(二)建设项目设立安全审查申请书(另附电子文档1份);
(三)建设(规划)主管部门颁发的建设项目规划许可文件(复印件);
(四)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者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复印件);
(五)建设项目安全条件论证报告;
(六)建设项目设立安全评价报告;
(七)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待建设项目设立安全审查申请受理后,再按照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实施部门要求,提供前款有关申请文件、资料若干份。
第九条〔审查规范要求〕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实施部门接到建设单位提出的建设项目设立安全审查申请文件、资料后,应当按照或参照《广东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审查工作规范(试行)》(附件2,以下简称《审查规范》)进行审查,作出同意或者不同意建设项目设立的安全审查决定,出具建设项目设立安全审查意见书。
第十条〔未通过审查的处理〕对安全审查未通过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经过整改后可以再次向原审查部门申请建设项目设立安全审查。
第十一条〔许可变更办理〕已经通过安全审查的建设项目有《办法》第十二条情形之一的,建设单位应当向原审查部门申请变更建设项目设立安全审查。
申请变更建设项目设立安全审查的,应按本《实施细则》第八条的要求提出申请并提供相关文件、资料。
第十二条〔设立批准〕建设单位应在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实施部门出具同意建设项目设立的审查意见书之日起10日内,依照《条例》第九条、第十一条规定申请办理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企业设立批准证书,并提交同意建设项目设立的审查意见书。
第十三条〔设计前置设定〕 建设单位在取得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批准书后,方可进行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
 
顶一下
(0)
0%
踩一下
(1)
100%
发表评论
请自觉遵守互联网相关的政策法规,严禁发布色情、暴力、反动的言论。
评价:
用户名: 验证码:点击我更换图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