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氧气安全规程

来源:互联网 作者:admin 发布时间:2008-04-10 点击次数:Load..
     (1988年12月1日 冶金工业部[88]冶安环字第856号文颁发)    1总则    1.1为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方针,防止氧气厂(车间、站)(以下简称厂)发生事故,改善劳动条件,特制定本规程。 &nbs

     (1988年12月1日 冶金工业部[88]冶安环字第856号文颁发)

    1总则

    1.1为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方针,防止氧气厂(车间、站)(以下简称厂)发生事故,改善劳动条件,特制定本规程。

    1.2冶金企业的氧生产、储配,及其使用的设备和设施,在设计、施工、运行及维护检修时都必须遵守本规程。

    凡不符合本规程要求的,应加以改造,未改造前应采取安全措施。

    1.3新建、扩建、改建氧气厂时,必须遵守安全“三同时”的规定。

    采用新工艺、新技术、新设备时,必须有安全措施,并经主管安全、消防负责人签字同意后执行。

    1.4施工部门要按图施工。若有变更,应由设计、施工及生产部门三方商定。重要变理,须报上级批准。

    1.5应建立安全生产责任制。厂长、车间主任、工(段)长对其所管辖范围的安全负责。机动部门要加强管理、安全部门负责监督检查。

    1.6必须对职工进行安全生产技术和劳动纪律教育。经考试合格后,方准上岗。

    1.7应建立、健全对厂房、工业构筑物、压力容器和重要机电、仪表设备的安全技术专业检查制度。

    1.8严禁携带火种进入厂内“禁火区”。每次动火前必须办理“动火许可证”

    1.9主要机电设备应实行挂牌操作制度,严禁不挂牌操作。

    2设施总体要求

    2.1总图布置

    2.1.1厂址应选择在环境清洁地区,并布置在害气体及固体尘埃散发源的全年最小频率风向的下风侧,要考虑周围企业扩建时可能对本厂安全生产带来的影响。

    2.1.2空分装置的吸风口与散发乙炔、碳氢化合物等有害气体发生源的距离,应按环境质量和空分装置自清除能力全面考虑,间距不得小于表1的规定。

    表1 空分装置吸风口与乙炔等碳氢化合物发生源的最小间距 (m)

    见表

    在无法符合表1规定时,吸风口空气中的乙炔含量应不大于0.5mg/立方米(用分子筛时应不大于5mg/立方米),或满足空分装置吸风口对大气质量的要求。

    2.1.3空分装置吸风口处空气中的含尘量应不大于30mg/立方米。

    2.2设施类别及防火间距

    各车间建、构筑物生产类别、耐火等级及建、构建物与其它工业、民用设施的间距,应执行GBJ16—87《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的有关规定。

    2.2.1生产车间建、构筑的生产类别和最低耐火等级应符合表2的规定。

    2.2.2各建、构筑物及设施与特定地点的防火等级应符合表3的规定。

    2.2.3下述地点有关设施的防火间距如下:

    a.氧气(包括液氧)储罐间的防火间距,应不小于相邻两罐中较大罐的半径;与氢气储罐间的防火间距,应不小于邻两罐中较大罐的直径。

    b.湿式氢气储槽间的防火间距,应不小于相邻两槽中较大槽半径;卧式氢气储罐间的防火间距,应不小于相邻两罐中较大罐直径的2/3;球形氢罐间防火间距,应不小于相邻两罐中较大罐的直径;卧式、球形氢气储罐与湿式氢气储槽间的防火间距,应按其中较大值确定。

    c.氧气压力调节阀组单独设置阀门室时,防火间距应不小于表3的规定。

    d.氧气缓冲器、氧气储气囊与制氧厂房的防火间距,应考虑工艺配管及方便操作来确定。

    表2 各车间设施生产类别及最低耐火等级

    见表

    注:

    ①液氧系统设施包括:液氧贮槽、液氧泵、汽化器和阀门室等。液氮、液氩设施的要求同上。

    ②制氧、制氢,压氧、压氢、氧瓶、氢瓶等所使用的建筑物不宜设吊顶(控制室除外)。制氧、压氧、充瓶间的建筑采用用吊顶结构时,应为一级耐火等级。

    表3 建、构筑物及设施与特定地点的最小防火间距 (m)

    见表

    注:

    ①氧气厂专用铁路装卸线(如液氧,液氩槽车用)不受表3限制。

    ②防火间距系指相邻厂房外墙(从突出外缘算起)的最近距离。储罐户外空分塔从其外壁算起。

    ③两座厂房相邻面的两外墙如为非燃烧体,且无门、窗、洞及外露的燃烧体屋檐,则其防火间距可按表3减少25%。

    ④两座厂房相邻较高一面的外墙如为防火墙,其防火间距不限。

    ⑤固定储罐容积,按其水容积(立方米)和工作压力(绝对压力Pa)及0.0102的连乘积来计算,气瓶按同样要求进行折算。

    ⑥液氧储罐按1立方米液氧折合800立方米气氧计算。

    ⑦室外变配电站,是指电力系统电压为35~100KV,且每台变压器容量在10000KVA以上的室外变配电站,如工业企业中变压器总油量超过5吨的室外总降压变电站。

    *指氧气厂内主要生产车间及设施。

    3安全防护基本要求

    3.1一般防护设施

    3.1.1厂区四周应设围墙或围栏。

    3.1.2各种带压气体储罐周围应设安全标志,必要时设单独围栏或围墙。

    3.1.3厂内水电解制氢间和储罐应设置墙与四周隔断,并设安全警戒标志。

    3.1.4厂内区通行道路及露天工作场所和巡回检查运输设备的路线,应有足够的照明灯具,并须符合TJ34—79《工业企业明照明设计标准》的有关规定。

    3.1.5厂区高空管道阀门,应设操作平台、围栏和直梯,设置消防车通道和消防给水设施。寒冷地区的消防给水设施应有防冻冻措施。

    还应根据灭火的需要,配备适当种类、数量的其它消防器材。

    3.2消防设施

    3.2.1厂内应按GBJ16—87《建筑设计防火规范》有关规定,设置消防车通道和消防给水设施。寒冷地区的消防给水设施应有防冻措施。

    还应根据灭火的需要,配备适当种类、数量的其它消防器材。

    3.2.2厂内应设火警信号和报警设施。

    3.2.3润滑油库的配置,应符合GBJ16—87《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的有关规定。

    3.3电气安全

    3.3.1厂内动力线、电缆应地下敷设,禁止与架空气体管道平行敷设。

    其它企业的电网架空线不得通过氧气厂区上空。

    3.3.2氧气厂的供电电源,应符合GBJ52—83《工业与民用供电系统设计规范》的有关规定。

    3.3.3电缆接头及电缆沟内电缆应涂阻火涂料。电缆沟不得与其它管沟相通,并设火灾预警系统。

    3.3.4电缆沟底面坡度不小于5%,在最低处设集水井和排水设施。

    3.3.5变、配电所应根据需要采取通风、降温措施。

    3.3.6电气线路和设备的绝缘必须良好。裸露带电导体处须设置安全遮栏和明显的示警标志与良好照明。

    3.3.7电气设备和装置的金属外壳及有金属外壳的电缆,必须采取保护性接地和接零。

    3.3.8携带式照明灯具有电压,不得超过36V,在金属容器内或潮湿处的灯具电压不得超过12V,在有爆炸危险场所灯具必须是防爆型的。

    3.3.9有爆炸、燃烧危险气体的工作场所,应按3.4.1条的要求使用防爆型电气设备。

    3.3.10氢气生产场所不应设置产生高温的灯具。

    3.3.11氢气瓶库宜采用在外墙上用双层玻璃密封的腰窗照明。

    3.4防爆、防雷、防静电

    3.4.1防爆

    a.氧气充瓶间充装台应设高不小于2m的钢筋混凝土防护墙。

    b.有爆炸和火灾危险场所的电气设备,必须符合GBJ58—83《爆炸和火灾危险场所设计规范》的规定。制氢间、氢气压缩机间、氢气瓶库属Q—2级,氩净化的单独接角炉间属H—2级。

    c.用于输配的多级液氧泵,应设防护墙与周围隔离。

    3.4.2防雷、防静电

    a.厂内各类建、构筑物,应符合GBJ57—83《建筑防雷设计规范》的规定。防雷最大冲击接地电阻值与防静电的最大接地电阻值,见表4。

    b.氢气生产、储配设施的建、构筑物属第二类防雷建、构筑物。氧气生产、储配系统的建、构筑物和高度在1.5m以上的吸风筒,属第三类。

    c.氧气(包括液氧、液空)和氢气的设备、管道,须设防静电积聚放电接地装置。

    d.氧气(包括液氧、液空)和氢气设备、管道上的法兰,其跨接电阻应小于0.03欧姆。

    表4 各类设施防雷防静电最大接地电阻 (欧姆)

    见表

    注:室外空分塔防雷接地和塔内主要设备防静电接地应分别设置。

    3.5防冻

    3.5.1空分塔基础应根据不同地区的气候地质条件,地下水位、地表水渗入层等因素,采取防冻措施。应用珠光砂混凝土等具有防火、防冻特性的材料做基础,不得用可燃物质代替。

    3.5.2空分塔基础内,应设监控测温点。

    3.5.3深冷低温运行的设备、容器和管道,应用铜、铝或不锈钢等耐低温材料制作。

    3.5.4设计、安装低温液体的管道,应采取避免低温液体在管道内、阀门前后积存的措施。

    3.5.5空分塔的液空、液氧排入地坑时,地坑内衬必须用有一定强度的耐低温金属材料制作。禁止用普通碳素钢板做地坑内衬,坑内不得有积水或积油。

    3.6防地震、防振动

    3.6.1防地震

    a.厂内建、构筑物的防震应符合TJ11—78《工业与民用建筑抗震设计规范》和现行《冶金工业建筑抗震设计规程》的有关规定。

    b.在地震基本烈度为6度地区的省会或市区人口在百万以上的城市,新建的氧气厂,应按地震基本烈度7度设防。

    3.6.2防振动

    a.厂区应按总图布置的有关规定,与周期性机械振动的振源保持一定距离。

    b.各种压缩机的允许振辐值,必须符合有关技术规程的要求。

    c.对产生振动的机组、附属设备及其管道,应采取防止共振措施。

    3.7通风设施

    3.7.1车间的通风,应符合GBJ19—87《工业企业采暖通风和空气调节设计规范》的有关规定。设计时室内换气次数应按每小时不少于三次,事故通风每小时换气次数不少于区次进行计算。

    3.7.2制氢间、压氢间和氢瓶库的通风换气次数,应按室内含氢量不大于1%的要求确定。

    设计时室内换气次数应按每小时不少于三次,事故通风每小时换气次数不少于七次进行计算。

    3.7.3氮压间的通风换气次数,应按室内空气中氧含量不小于18%的要求确定。并设有事故有通风装置。

    3.8管道和储罐的漆色

    3.8.1设计、安装和维修气、液体管道时,管道外壁漆色、标志应执行GBJ7231—87《工业管路的基本识别色和识别符号》的有关规定,还应符合表5的规定。

    表5 各种气、液体管道色标

    见表

    3.8.2管道上应漆有表示介质流动方向的白色或黄色箭头,底色浅的用黑色。

    3.8.3各类储罐的外壁或保温层外壁色标如下:

    球形及卧储罐的外壁或保温层外壁色标如下:

    球形及卧式储罐的外壁最外层,应刷银粉漆。球形储罐的赤道带,应刷宽400~800mm的色带。卧式罐的中心轴带应刷宽200~400mm的色带。色带的色标同表5气、液体管道色标的规定。

    4运行和设备的一般要求

    4.1设备必须根据国家、部颁标准及有关工艺技术规程的规定,进行操作、维护和检查。

    4.2凡与氧气接触的设备、管道、阀门及零部件严禁沾染油脂。

    4.3操作、维护、检修氧气生产系统的人员,所用工具、工作服、手套等用品严禁沾染油脂。

    4.4盛装低温液体的器具必须干净,容器内严禁积存油、水、有机物和其它杂质。

    4.5配制、搬运腐蚀性化学物品时,须穿戴好防护用品。

    4.6生产现场不得堆放油脂和与生产无关的其它物品。

    4.7回转设备启动前必须盘车检查,严禁边盘车边启动。用皮带传动的设备,不得用手扳动皮带。

    4.8严禁跨越无跨越通道的设备、装置。

    4.9运行中的设备应按规定进行巡回检查,发现问题及时上报,紧急情况下可停机处理。

    4.10冬季结冻地区设备停车前,应采取防冻措施。

    4.11应定期检查系统中的仪表和安全装置。

    4.12压缩机、储罐(包括低温储罐)和其它有关设备,严禁在超压、负压下运行。设备或系统如有泄露,严禁带压拧紧螺拴。

    4.13裸露转动的部件及皮带传动装置,须设备防护罩。

    4.14禁止向室内排放除空气以外的各种气体。

    5氧气的生产及设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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