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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煤矿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

来源:互联网 作者:admin 发布时间:2008-02-23 点击次数:Load..
【法规分类号】E122029200502 【标题】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煤矿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 【时效性】有效 【颁布单位】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颁布日期】2005.08.05 【实施日期】2005.08.05 【失效日期】 【内容分类】能源 【文号】川办发〔2005〕29

        【法规分类号】E122029200502

  【标题】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煤矿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

  【时效性】有效

  【颁布单位】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颁布日期】2005.08.05

  【实施日期】2005.08.05

  【失效日期】

  【内容分类】能源

  【文号】川办发〔2005〕29号

  【题注】

  【正文】

  

各市(州)人民政府,省级有关部门: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完善煤矿安全监察体制的意见》(国办发〔2004〕79号,以下简称《

意见》),进一步理顺关系,强化职能,落实责任,加强煤矿安全工作,构建"国家监察、地方监管、企业负

责"的煤矿安全监管监察工作格局,促进全省煤矿安全生产形势稳定好转,按照责权一致和充分发挥各方面积

极性的原则,对我省现行煤矿安全监察监管体制及工作职责进行调整和完善,并就进一步加强全省煤矿安全监

督管理工作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明确煤矿安全监管、监察职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煤矿安全监察条例》和国务院

办公厅《意见》等有关规定,四川煤矿安全监察局(以下简称四川煤监局)在四川省行政区域内行使国家煤矿

安全监察职能;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行使本行政区域内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能,其职责由省、市(

州)、县(市、区)三级部门履行。职责划分如下:

  (一)四川煤监局行使全省煤矿安全监察职能,主要职责是:对煤矿安全实施重点监察、专项监察和定期

监察,对煤矿安全生产违法违规行为依法作出现场处理或实施行政处罚;对地方煤矿安全监管工作进行检查指

导;负责煤矿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管理工作;负责全省煤矿"三长"(安全矿长、生产矿长、技术矿长)的考

核与矿长资格证的发放工作,负责全省煤矿矿长安全资格证的考核和发证工作,负责全省煤矿特种作业人员操

作资格证的考核和发证工作;负责煤矿建设工程安全设施的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监督检查全省煤矿安全费用

和维简费的提取及使用;参与煤矿重特大事故应急救援工作;负责组织煤矿事故的调查处理。

  (二)全省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能由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省安监局)履行,其主要职责

是:负责全省煤矿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对全省煤矿安全进行监督检查;检查督促煤矿企业贯彻落实安全生产法

律法规和技术标准;对煤矿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依法作出现场处理或行政处罚;组织开展全省煤矿安全专项整治

和安全质量标准化工作;负责组织驻矿安监员的考核和发证管理工作;参与全省煤矿矿井生产能力核定审查;

监督检查列入省级重点监管煤矿事故隐患的整改;制订全省煤矿安全投入、安全装备规划和措施并督促落实;

组织、指挥和协调矿山安全生产应急救援工作;参与煤矿重特大事故调查处理和全省煤炭生产建设规划编制等

工作。

  (三)有关产煤市(州)、县(市、区)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能由同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以下

简称安监部门)履行,其主要职责是:负责本地区煤矿安全日常监督管理工作。对本地区煤矿安全生产实施监

督检查,督促煤矿企业消除事故隐患;对煤矿安全生产违法违规行为依法作出现场处理或实施行政处罚;检查

督促煤矿企业制订和落实安全生产岗位责任制,组织开展本地区煤矿安全专项整治,督促煤矿企业事故隐患的

整改并复查;参与煤矿事故调查处理;负责区域内矿山救护队管理工作;参与本地区煤矿矿井生产能力核定审

查;负责组织本地区煤矿业主的安全培训和除重点骨干煤矿外的煤矿矿长资格的培训,对煤矿职工培训进行监

督检查;检查督促煤矿企业提取和使用安全费用以及维简费的情况;接受并办理煤矿安全方面的社会举报。

  二、建立精干高效的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

  (一)各产煤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要进一步加强对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的领导,落实

与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相适应的机构和人员,保证监管工作正常有效进行,涉及机构、人员编制,由同

级人民政府结合机构改革一并统筹解决。各产煤县(市、区)未成立安监部门的应抓紧组建,人员未按编制到

位的应尽快解决。机构尚未成立的,必须将煤矿安全监管职责具体落实到指定部门。

  (二)为更好的落实煤矿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进一步加强和改进煤矿企业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

对原国有重点煤矿内设的安全生产监管机构(安监局、处)的管理关系由企业内部管理改为企业和省安监局双

重管理并承担省安监局委托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地方骨干煤矿,即年产15万吨(含)以上的煤矿企业内

部建立安监站,按照隶属关系实行企业和市(州)安监部门双重管理并承担市(州)级安监部门委托的安全生

产监督管理工作,对煤矿安全生产实行有效的全过程监控;其他煤矿按照省有关规定,由所在县(市、区)煤

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派驻驻矿安监员直接对煤矿安全生产实行现场监督管理。具体管理办法由省安监局另

行制定。

  三、建立健全煤矿安全监察、监管协调工作机制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和各产煤市(州)、县(市、区)人民

政府及其相关部门要加强联系、密切配合、协调行动,建立工作通报、信息交流和联席会议制度,及时通报行

政执法情况和有关信息资料,协商解决有关煤矿安全生产、煤矿安全监察和煤矿安全监管工作中存在的重大问

题。完善联合执法机制,避免重复执法和"一事两罚",努力提高执法效率。具体办法由省安监局、四川煤监局

商有关部门研究制定。

  四、完善煤矿安全监管措施,强化安全监管工作根据国务院办公厅《意见》要求,结合我省实际修改完善

《四川省煤矿安全培训管理办法》(附件1),加强安全培训,提高煤矿企业作业人员的技术业务素质和管理

人员的安全管理水平;修改完善《四川省煤矿安全评价管理办法》(附件2),加强对评价机构的管理和对评

价结果的审查,严格把好安全生产条件关;制定《四川省煤矿瓦斯等级鉴定管理办法》(附件3),严格按标

准对全省煤矿的瓦斯等级进行鉴定,实行瓦斯灾害等级管理;制定《四川省煤矿生产能力核定实施办法》(附

件4),严格按标准对全省煤矿矿井生产能力进行核定,严禁超能力生产。上述有关具体办法随文一并下发,

各地要认真贯彻执行。

  五、加强对各级煤矿安全监管工作的检查指导为保证国家有关煤矿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贯彻实施,协助地

方搞好煤矿安全监管工作,按照国务院办公厅《意见》规定,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要加强对地方煤矿安全监管工

作的检查指导,主要内容是:贯彻落实煤矿安全法律法规、标准情况;关闭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矿井情况;

煤矿安全监督检查执法情况;煤矿安全专项整治、事故隐患整改及复查情况;煤矿事故责任人的责任追究落实

情况。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要根据检查的情况向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及其相关部门提出搞好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的意

见和建议。

  六、建立煤矿安全监管、监察执法责任追究制度各级煤矿安全监管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要承担与其行

使权利相对应的行政责任。对煤矿安全监管、监察人员在履行职责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违反廉政规定等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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